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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因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保險字第24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僅聲明對上述判決不服,其上訴即非合法,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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