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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複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Z分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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