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東勢王朝一期社區都市更新會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89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92,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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