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2447,2006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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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
於民國95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2447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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