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744,200606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4號
被 告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744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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