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申○○
未○○
I○○
宙○○
戌○○
玄○○
A○○
M○○
甲○○
己○○
N○○
酉○○
地○○
黃○
天○○
F○○
D○○
丑○○
卯○○
丙○○
子○○
丁○○
G○○
巳○○
亥○○
J○○
C○○
癸○○
辰○○
B○○
P○○
庚○○
戊○○
寅○○
午○○
壬○
K○○
L○○
O○○
乙○○
宇○○
E○○
H○○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聲明不服部分為新臺幣2,797,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元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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