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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188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務 人 温晏霆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溫晏霆」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晏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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