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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三0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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