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簡,17,2006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被 告 乙○○
丁○○
戊○○○
之1號
己○○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