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 律師
被 告 羅字森
傅羅阿春
羅阿齊
羅菊英
王羅維萍
張羅阿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羅巧莉
丙○○
當事人間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