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1295,2006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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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戊○○
丙○○
辛○○○
庚○○○
兼共同訴
訟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5 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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