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蔡雪麗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 告 戊○○
庚○○
丙○○
己○○民國77年
丁○○民國80年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即上二人之
上 五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