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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乙○○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乙○○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53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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