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己○○
丁○○○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37號確認買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即95年5月11日上訴狀)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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