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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秦鴻宣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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