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玄 ○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被 告 D○○
壬○○
地○○
號4樓
亥○○
宇○○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C○○
訴訟代理人 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B○○
戊○○
被 告 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訴訟代理人 寅○○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酉○○
庚○○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D○○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其中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地○○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亥○○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宇○○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應給付被告D○○新台幣壹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應給付被告D○○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D○○新台幣叁拾萬零伍拾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應給付被告D○○新台幣叁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地○○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應給付被告地○○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肆拾陸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地○○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地○○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壬○○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壬○○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拾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壬○○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壬○○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壬○○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壬○○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亥○○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亥○○新台幣壹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亥○○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亥○○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應給付被告亥○○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宇○○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宇○○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宇○○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宇○○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宇○○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被告宇○○新台幣貳拾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D○○、地○○、壬○○、亥○○、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壬○○、地○○、亥○○、宇○○,均經合去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㈠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7月26日20時10分許,遭訴外人殷雲飛等人之綁架,並遭勒贖,原告之妻程鄉以原告所有之資金,依訴外人殷雲飛之要求,於同年月27日13時40分許,以訴外人黃○○之名義匯入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至被告D○○開設於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同日,該贖款遭提領900,000元,餘款100,000元則跨行轉帳至被告D○○開設於被告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於同年7月31日13時30分許,程鄉再依指示,以訴外人黃○○之名義各匯款1,000,000元至被告D○○開設於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之上開帳戶、被告地○○開設於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壬○○開設於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亥○○開設於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宇○○開設於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第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計匯款5,000,000元。
同日下午由訴外人殷雲飛以電話語音跨行轉帳之方式,將上開贖款分散至附表二所示被告D○○、地○○、壬○○、亥○○、宇○○等人開設之帳戶內,惟未及提領即經檢察官指揮員警逮捕到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上重更㈡字第26號判決確定。
㈡原告因被訴外人殷雲飛等人脅迫而交付金錢5,100,000元,被告D○○、地○○、壬○○、亥○○、宇○○等人均係提供人頭帳戶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且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應將所受利益返還並附加受益時起之利息。
㈢被告D○○、地○○、壬○○、亥○○、宇○○分別與被告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間存有消費寄託關係,惟被告D○○、地○○、壬○○、亥○○、宇○○均怠於行使其消費寄託物之返還請求權,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之。
㈣並聲明求為判決除請求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應給付被告宇○○150,000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部分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地○○、壬○○、亥○○、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D○○、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
被告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另以其對被告宇○○有債權46,299元,經抵銷後,被告宇○○之帳戶餘額為104,931元,另應扣除開戶時存入之金額等語置辯;
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以原告主張行使代位權,不符合民法第242條、243條之要件為辯;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則辯稱:由被告之銀行轉帳資料,無法看出轉入金額與原告之關聯性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匯款回條影本6紙、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㈡字第26號判決影本及訴外人程鄉出具之切結書乙紙為證,並經證人黃○○到庭證述無訛,且為被告D○○等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
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因受訴外人殷雲飛等人之脅迫而交付金錢予被告D○○、地○○、壬○○、亥○○、宇○○,而被告D○○、地○○、壬○○、亥○○、宇○○均明知或可預見一般人不自行開設帳戶而向他人購買活期存款帳戶之目的,係為隱匿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用,為圖個人之私利而自行開設帳戶後,出售予訴外人殷雲飛等人使用(被告D○○、壬○○、亥○○均經本院以90年度重訴字第2292號依洗錢防制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被告地○○、宇○○經起訴尚未到案),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應視為訴外人殷雲飛等人之共同行為人,且被告D○○、地○○、壬○○、亥○○、宇○○因侵害原告之權益而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之利益,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D○○、地○○、壬○○、亥○○、宇○○返還所受利益及自受益時起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
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代位權之性質係為債權人以保全債權為目的,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
又債權人依民法第424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債權時,雖應以其行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5號判例要旨參照)。
再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民法第602條、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遭勒贖而交付之金額,係分別匯入被告D○○、地○○、壬○○、亥○○、宇○○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以電話語音跨行轉帳之方式,轉帳至附表所示之各帳戶。
則被告D○○、地○○、壬○○、亥○○、宇○○與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間存有消費寄託之關係,至堪認定。
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既對被告D○○、地○○、壬○○、亥○○、宇○○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亦對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請求由原告代位受領,是原告顯已代被告D○○、地○○、壬○○、亥○○、宇○○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請求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返還消費寄託物。
從而,原告代位行使被告D○○、地○○、壬○○、亥○○、宇○○等人對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而由原告代為受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辯稱對被告宇○○有46,299元之債權,經抵銷後被告宇○○之帳戶餘額為104,931元等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原告得代位被告宇○○行使之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之數額,亦僅為被告宇○○帳戶內之上開餘額,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另辯稱被告宇○○帳戶內開戶之金額100元,非原告匯入,應予扣除云云,惟查原告對被告宇○○既有請求返還1,000,000元之債權存在,於上開債權數額內,原告即得代位行使被告宇○○對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不因該帳戶內之資金來源究係被告宇○○存入或由原告匯入而有不同,是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此部分所辯,自難採納,故本件原告得代位被告宇○○向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金額為104,9 31元。
七、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D○○、地○○、壬○○、亥○○、宇○○返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行使代位權,請求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給付被告D○○、地○○、壬○○、亥○○、宇○○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
┌───────────────────────────┐
│ 0727匯入D○○帳戶流程表 │
├─────────┬─┬───────────────┤
│D○○ │ │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跨│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
│台中自由公分司 │行│行 │
│帳號00000000000000│轉│帳號000-000-00000-0 │
│匯入1,000,000元 │帳│轉入100,000元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
┌───────────────────────────┐
│ 0731匯入D○○帳戶流程表 │
├─────────┬─┬───────────────┤
│D○○ │ │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台中自由公分司 │行│分公司 │
│帳號00000000000000│轉│帳號000-00-000000-0 │
│匯入1,000,000元 │帳│轉入300,000元 │
│餘額399,987元 │ ├───────────────┤
│ │ │D○○ │
│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 │ │分公司(儲蓄部)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入300,000元 │
├─────────┴─┴───────────────┤
│ 0731匯入地○○帳戶流程表 │
├─────────┬─┬───────────────┤
│地○○ │ │地○○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跨│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
│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行│易型分行 │
│分公司 │轉│帳號000-000-00000000 │
│帳號000-0000000000│帳│轉入250,000元 │
│-3 │ ├───────────────┤
│匯入1,000,000元 │ │地○○ │
│餘額349,954元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帳號00-0-0000000 │
│ │ │轉入200,000元 │
│ │ ├───────────────┤
│ │ │地○○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 │ │分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入200,000元 │
├─────────┴─┴───────────────┤
│ 0731黃○○匯入壬○○帳戶流程表 │
├─────────┬─┬───────────────┤
│壬○○ │語│壬○○ │
│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音│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 │
│限公司營業部 │轉│帳號000-00-000000-0 │
│帳號000-000-000000│帳│轉入150,000元 │
│53 │ ├───────────────┤
│匯入1,000,000元 │ │壬○○ │
│餘額149,950元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入150,000元 │
│ │ ├───────────────┤
│ │ │壬○○ │
│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 │ │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轉入150,000元 │
│ │ ├───────────────┤
│ │ │壬○○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 │ │中分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轉入200,000元 │
│ │ ├───────────────┤
│ │ │壬○○ │
│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入200,000元 │
├─────────┴─┴───────────────┤
│ 0731匯入亥○○帳戶流程表 │
├─────────┬─┬───────────────┤
│亥○○ │語│亥○○ │
│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音│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限公司營業部 │轉│帳號000-00-0000000 │
│帳號000-000-000000│帳│轉入150,000元 │
│55 │ ├───────────────┤
│匯入100,000元 │ │亥○○ │
│餘額149,920元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入100,000元 │
│ │ ├───────────────┤
│ │ │亥○○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 │ │中分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轉入200,00元 │
│ │ ├───────────────┤
│ │ │亥○○ │
│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 │ │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00,000元 │
│ │ ├───────────────┤
│ │ │亥○○ │
│ │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00,000元 │
├─────────┴─┴───────────────┤
│ 0731匯入宇○○帳戶流程表 │
├─────────┬─┬───────────────┤
│宇○○ │語│宇○○ │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轉│中分公司 │
│帳號00-0-0000000 │帳│帳號00000000000000 │
│匯入1,000,000元 │ │轉入150,000元 │
│餘額150,020元 │ ├───────────────┤
│ │ │宇○○ │
│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入150,000元 │
│ │ ├───────────────┤
│ │ │宇○○ │
│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150,000元 │
│ │ ├───────────────┤
│ │ │宇○○ │
│ │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00,000元 │
│ │ ├───────────────┤
│ │ │宇○○ │
│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 │ │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00,0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