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2800,2006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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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被 上訴人
即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8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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