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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丁 ○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尢啟德
號
甲○○
己○○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本人請偕同証人戊○○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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