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訴,827,200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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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827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萬6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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