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4,選,2,200606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選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選字第2號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有二,即當選無效請求權及選舉無效請求權,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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