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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本院九十四年度
重家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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