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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甲○○○○○○○○○○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台中縣豐原市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45,835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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