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子○○
被 告 卯○○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中縣
被 告 丑○○ 住台中縣
被 告 己○○ 住台中縣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中縣
被 告 乙○○ 住台中縣
被 告 丙○○ 住台中縣
被 告 丁○○ 住台中縣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中縣
被 告 午○○○ 住台中縣
訴訟代理人 巳○○ 住台中縣
辰○○ 住台中縣
被 告 戊 ○ 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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