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被告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