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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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