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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乙○○○
丁○○
丙○○
己○○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庚○○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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