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1096,2006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096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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