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163,200606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一六三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本訴關於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反訴關於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關於財產權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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