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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三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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