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548,2006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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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5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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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幣幣叁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查。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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