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開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周聞艷在大地地區之戶政資料、在大陸地區真正住所或居所地址、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居民身證。
三、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