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631,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開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周聞艷在大地地區之戶政資料、在大陸地區真正住所或居所地址、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居民身證。

三、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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