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婚,726,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726號
原 告 甲○○
上開當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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