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甲○○
13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原附委託書之委託事項僅係辦理公證書之驗證事宜,而未包括聲請裁定認可事宜,故應另提出授權辦理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之委託書(授權聲請裁定認可),並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或由聲請人親自簽名蓋章於聲請狀自行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