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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甲○○即周永偉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二00五)美民一初字第七六四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經大陸地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原姓名為周永偉,有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在卷可參,其與相對人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結婚,依聲請人所提之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二00五)美民一初字第七六四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即聲請人)、被(即相對人)告雖屬自主婚姻,但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欠牢固,婚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且未能正確解決雙方爭執,致使矛盾惡化,夫妻感情已破裂,現原告訴請離婚,本院予以支持」等語。
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
是本件審核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正。
再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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