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家聲,87,2006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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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二三八巷一號)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姊即相對人乙○○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一七五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原由其母紀蔣銅鏡為法定監護人,嗣紀蔣銅鏡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逝世,經親屬會議決議推由聲請人甲○○及相對人之兄弟紀榮宗、紀榮謀共同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負責療養照護禁治產人,爰依法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正本七份及親屬關係表、親屬會議紀錄各一份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次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監護人之選定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之法院管轄。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一七五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已由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次查,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即其母紀蔣銅境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並無其他法定順位監護人,今相對人之親屬,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組成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甲○○及相對人之兄弟紀榮宗、紀榮謀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此亦有親屬會議紀錄、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經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姊王紀翠屏到庭陳述:平常相對人是聲請人他們三兄弟在照顧,但是聲請人比較有空可以幫忙相對人等語(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筆錄),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實際照顧相對人者之一,且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無不利相對人之處,爰依上開規定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治療其身體。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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