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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繼承所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提起訴訟救助,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家救字第二一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家抗字第九號駁回確定在案,依法原告應繳納本件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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