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匯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富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95年度建字第45號再開辯論裁定附表:
被告方面應儘速提出答辯聲明及理由書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