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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金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8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嗣原告追加請求378,999元,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64,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 14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2,381元,尚欠3,7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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