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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乙○○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0元,已屆民國95年7月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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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拍字第1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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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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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縣│ 大里市 │詹厝園│ │176-56│田│ 992.00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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