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拍,1273,200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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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73號
抗 告 人 甲○○
之3*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拍字第127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0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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