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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期預納;
逾期仍不遵行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經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惟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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