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拍,1502,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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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9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9月16日起至民國82年9月16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82年9月16日。

(五)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甲○○於民國81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共2,15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82年9月16日。

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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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拍字第1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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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001 │台中縣│ 大里市 │振坤│    │ 951  │建│ 61.70  │  全部  │重測前:大里市番│
│    │      │        │    │    │      │  │        │        │子寮段209-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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