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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
上開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第1屆董事莊逸洲、李天德因並辭世,另李芳全先生因業務繁忙辭任董事,該基金會遂於民國95年6月3日召開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由甲○○、李芳仁、白壽雄三人繼任第1屆董事,並於同年7月31日第1屆第1次通訊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7、9條之規定,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衛生署95年7月7日衛署醫字第0950025363號函、同署95年8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50033002號函、同署95年8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50036899號函、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1屆第1次通訊董事會會議紀錄各1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4件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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