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法,25,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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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修訂准如後附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5月16日召開第5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決議新增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5條之規定,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經濟部經商字第09502425980號函、修訂前捐助章程、修訂後捐助章程、會議記錄各1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件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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