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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507號
聲 請 人 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金額之記載,不得改寫,此從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反義可知。
經查本件卷附本票之金額記載經改寫,從而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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