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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8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詹美珠、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票面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聲請人既非票載受款人,依前開法條之意旨,聲請人無票據權利,其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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