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票,32702,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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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2702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聲請人以一聲請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一部無管轄權移送本院,應為兩個本票裁定案件,聲請人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預繳聲請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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