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簡上,195,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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