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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簡上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93,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王鏗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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