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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52號
聲 明 人 丁○○
乙○○
甲○○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聲明人等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孫輩繼承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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